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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 完善隐私及人格权定义

时间2022-12-24 02:25:13发布分享专员分类系统综合问题浏览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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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 完善隐私及人格权定义
  •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谈谈民法典为什么可以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
  •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什么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 完善隐私及人格权定义

    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扩大个人信息的范围。

    In the second version of the draft, personal information included an individual's name, birthdate, identity card number, fingerprints, home address and phone number.草案二审稿规定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Email addresses and information about a person's whereabouts will be considered personal information under the latest draft section on personal rights in the civil code.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三审稿还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use, processing, transmission, supply and disclos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对于何为人格权以及隐私的定义(definitions of personality rights and privacy),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并完善,规定:

    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s)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rights of one's life, human body, health, name,identity, image, reputation and privacy)等权利。

    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the private space, activity or information that a person does not want others to know)”,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no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could search, enter, peer into or shoot others' private space, such as hotel rooms)。

    【相关词汇】

    隐私政策 privacy policy

    信息安全 information security

    信息泄露 information leak

    社会信用体系 social credit system

    个人信用数据库 personal credit database

    (中国日报网英语点津 Helen)

    来源:中国日报网

    一、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草案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草案第一千零六条)。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结合司法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二、谈谈民法典为什么可以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

    民法典保驾护航与时俱进。现代生活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尤其是在数字经济的今天,现代科技已经融入了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

    诸如移动支付、数字经济、虚拟货币、转账支付等等,都是数字科技给人们带来的便利,然而也伴随着各种弊端。民法典直面新时代科技挑战,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态度,也保障了新时代新事物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普通群众更加要深刻理解民法典出台的重大意义。

    扩展资料: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什么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一般人格权主要有三个基本内容: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一、人格权的定义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从出生、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权。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作为一种固有权利,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相伴始终。当然,人格权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法定权利,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一方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人格权的阙如,将导致民事主体资格的虚化;另一方面,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在具体的法律效果上,人格权的专属性集中体现在对权利的放弃、转让和继承的限制中。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与有形的财产利益不同,人格利益,无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在很大程度上皆体现于精神范畴;都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及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
    三、一般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1、概念内涵的抽象性。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是抽象与具体的哲学范畴在人格权领域的运用。具体人格权借助已知的人格要素,采取类型化的方法解析人格权的内涵;而一般人格权以抽象演绎的方式,概括人格权的价值内核。
    2、权利内容的广泛性。借由抽象的概念内涵,一般人格权体现出较强的涵盖能力:其既可以包含已经被法律明确肯定的人格权内容,还可以吸收法定人格权以外的其他人格利益。
    3、权利地位的基础性。一方面,作为一种对人格权内涵的高度概括和抽象,一般人格权能更全面、更贴切地体现人格权的基本内含和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对人格权价值内核的集中反映,一般人格权还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的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和源泉的角色,为后者的合理性论证提供理论和规范上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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