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应尽快撤销错误的婚姻法第24条司法解释!
从最高院院长信箱在2016年3月的信中可以看出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是错误的,因为它出台的基础是公民结婚后,财产是共同的,所以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也应是共同的!而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可知---我国公民结婚后,婚姻公民的财产不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存的一种混合财产制度coreldraw x4 错误24 。因此建立在错误基础上的司法解释是错误的!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借款,仅以夫妻婚姻持续期间形成,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coreldraw x4 错误24 。从最高院陆续出台补充规定来看,最高院应该是知道了这个错误,于是最高院想通过出台补充规定来弥补错误。因为错误的前提没有修改,所以无论怎么补充规定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比如:王某对妻子李某说要去向甘某借30万做生意,李某不同意,结果王某还是去借了,借款之后不久做生意失败将30万亏空了,债权人甘某将王某和李某告上法庭。因借款没有虚假、也没有用于包养小三、赌博等情形,于是法官按24条司法解释判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
此判罚对李某是不公正的!不公在于,大家都忘记了婚姻法的存在coreldraw x4 错误24 。婚姻法是明文规定,所有公民都必须知晓并遵守,这比夫妻间的约定更有法律地位!按照婚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王某背着李某取得借款那刻起就违法了。债权人甘某没做调查或调查不到王某已经结婚,让王某一人签字就将款出借给了王某,也违法了(即便不违法也存在过错)。
整个案件中,债务人王某和债权人甘某都产生了不符合婚姻法的行为,李某没有作出任何违法行为!我们都知道法律存在的意义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的coreldraw x4 错误24 。李某没做出任何违反婚姻法的行为,王某和债权人甘某都做出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法官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第24条司法解释判李某要承担他人行为的后果,那不是很荒谬吗? 这体现了公民平等吗? 这不是将债权人的地位置于其他公民之上吗?这么判罚是在保护公民婚姻吗?这难道不会助长破坏婚姻的行为吗?夫妻难道没有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了吗?
婚姻法最高司法解释第24条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第2条、第4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它实质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2个公民视同1个公民coreldraw x4 错误24 ,严重违背了宪法!为了真正体现宪法及婚姻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婚姻,体现夫妻平等的立法精神,最高院应撤销婚姻法第24条司法解释,并按有无夫妻共同签字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附件:
1、婚姻法条款: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coreldraw x4 错误24 。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coreldraw x4 错误24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coreldraw x4 错误24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coreldraw x4 错误24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coreldraw x4 错误24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coreldraw x4 错误24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coreldraw x4 错误24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coreldraw x4 错误24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oreldraw x4 错误24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coreldraw x4 错误24 。
2、婚姻法最高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coreldraw x4 错误24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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