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系统综合问题不正当竞争?-2345网址导航与金山、捷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不正当竞争?-2345网址导航与金山、捷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3-03-15 17:52:34发布分享专员分类系统综合问题浏览161

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2345浏览器下载安装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不正当竞争?-2345网址导航与金山、捷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互联网行业组织进行不正当竞争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内容导航:

  • 不正当竞争?-2345网址导航与金山、捷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互联网行业组织进行不正当竞争
  • 数据爬虫行为如何合规?
  • 我国商标抢注故事有哪些?
  • 一、不正当竞争?-2345网址导航与金山、捷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标题:主页劫持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345网址导航与金山、捷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2345网址导航与金山、捷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

    一、主体情况

    2345网址导航()是由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三四五公司”)运营的导航网站;毒霸网址大全网站()是由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猎豹公司”)运营的导航网站。

    驱动精灵软件是一款驱动工具软件,由猎豹公司和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金山公司”)共同运营,用户可在猎豹公司主办的驱动精灵网站和驱动之家网站上下载该软件。

    二、涉诉行为及诉辩情况

    二三四五公司主张猎豹公司、金山公司存在下列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1)在安装、运行驱动精灵软件过程中,利用技术手段,在无提示情况下,将用户在浏览器中设定的主页从2345网址导航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无提示下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

    (2)在安装、运行驱动精灵软件过程中,利用技术手段,在虚假提示情况下,将用户在浏览器中设定的主页从2345网址导航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虚假提示下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

    (3)驱动精灵软件针对不同网址导航区别对待,在相同操作中将用户在浏览器中设定的主页从2345网址导航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而对主页设置为hao123导航、QQ导航等的,则不作变更。(区别对待行为)

    猎豹公司、金山公司共同抗辩称:

    (1)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可以由用户自主选择,驱动精灵软件并未擅自修改用户的浏览器主页,而是在软件中设置了可选项;

    (2)修改浏览器主页是行业普遍行为,2345浏览器、360浏览器、搜狗浏览器等都在安装时存在修改浏览器主页的行为,公众能够接受;

    (2)驱动精灵软件不存在区分对待行为,没有区分不同浏览器或不同网页,在用户许可的情况下统一进行了修改。

    三、举证情况

    原审原告二三四五公司为举证证明涉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如下公证书证据:

    (1)证明存在“无提示下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的公证书

    将电脑的浏览器主页设置为2345网站导航后,从驱动精灵网站上下载并安装驱动精灵软件,在安装界面去除跳出的隐藏默认勾选项“设置首页为毒霸导航”后再打开浏览器,浏览器原主页均会从2345导航变更为域名为的毒霸网址大全或“上网导航”。

    (2)证明存在“虚假提示下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的公证书

    将电脑的浏览器主页设置为2345网站导航后,从驱动精灵网站上下载并安装驱动精灵软件,在安装界面没有修改主页的勾选项,安装完毕后再打开浏览器,主页均会从2345导航变更为域名为的毒霸网址大全或“上网导航”。此外,根据公证书使用processmonitor软件查看进程,可见驱动精灵软件通过修改注册表方式变更了IE浏览器主页。

    (3)证明存在“区别对待行为”的公证书

    在实施相同的安装驱动精灵软件操作过程后,用户在浏览器中设置的2345主页会发生变更,而设置的hao123网址导航及QQ导航等主页未发生变更。

    (点击查看大图)

    [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一、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经浦东法院(2018)沪0115民初28611号判决判令: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二三四五公司消除影响并保留三十日,赔偿二三四五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00元。对该一审判决,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的被诉“擅自变更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和“区别对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擅自变更用户浏览器主页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认为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的“擅自变更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具体到本案,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存在利用技术手段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浏览器主页的行为,用户安装驱动精灵软件并非以变更浏览器主页为目的,且在安装时未告知或以虚假选项告知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属于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的行为。

    2.“区别对待”不同浏览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认为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的“区别对待”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内容,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

    判决首先明确了“区别对待”行为因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行为,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基本规定;其次引用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第十七条第一项的“同类终端软件拥有平等的被选择权和市场推广权”,作为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的商业道德,区别对待行为亦违反了上述商业道德;最后,区别对待行为会使消费者对二三四五导航产品产生合理怀疑,损害了二三四五公司的合法权益,亦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违背诚信原则。

    (点击查看大图)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案件分析

    本案所涉行为是常见的安全类软件利用其在计算机系统中的后台运营特权,通过自行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达到掠夺流量利益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种修改浏览器主页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亦损害了互联网的公平竞争环境。在本案中,二被告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共同运营的驱动精灵软件的下载只恶意修改2345导航主页、不修改其他主页的“区别对待”行为,并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互联网专条”中明文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本案判决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将该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违反诚实原则、商业道德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说理,维护了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

    推 荐 阅 读

    ——诉说热点——

    企业疫情防控、人力资源、合同管理

    及发生诉讼的应对之策

    上海各中小企业,你可以申请减免两个月房租吗?

    疫情之后,关于“诉讼时效”你所需要知道的

    ——诉说执行——

    普法专题│执行程序小百科(一)

    普法专题│执行程序小百科(二)

    普法专题│执行程序小百科(三)

    ——诉说担保——

    法人签字或盖了公章办了手续的公司担保不一定有效

    已婚人士签署担保协议还是要求其配偶一起签署吧

    作为众多担保人中的一个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

    一、互联网行业组织进行不正当竞争

    《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1)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进行宣传甚至经营的重要领地,与互联网相关的标识,如域名、网站名称、页面等,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和识别市场主体的作用。例如,在 北京 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信息公司”)与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58同城”一词已与五八信息公司所经营网站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而稳固的联系,取得了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较强的显著性。可见,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标识也极容易被商业混淆所侵蚀。该条专门单独将此作为一种类型,是肯认了这类新型市场标识的区分和识别作用。不仅如此,该条中以“等”字概括,表明其开放性,为将来因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在互联网领域内出现的新标识类型得到保护预留空间。 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跟一般的商品市场垄断不同,大多都是技术垄断,不是简单的商品垄断或价格垄断;但我们国家的 反垄断法 主要是从商品市场的角度来制定的。互联网行业组织进行不正当竞争现在有一些网络公司利用先发优势,压制一些后起的弱小公司。但到目前为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互联网垄断问题可以说有困难,往往是不了了之。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威胁国家信息安全,还会压制国内的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隐患重重。

    二、数据爬虫行为如何合规?

    前言

    由于网络数据爬取行为具有高效检索、批量复制且成本低廉的特征,现已成为许多企业获取数据资源的方式。也正因如此,一旦爬取的数据设计他人权益时,企业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数据爬取行为的相关概述、数据爬取相关立法规定,结合数据爬取行为近期典型案例,探讨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要点。

    一、数据爬取行为概述

    数据爬取行为是指利用网络爬虫或者类似方式,根据所设定的关键词、取样对象等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并对抓取结果进行大规模复制的行为。

    使用爬虫爬取数据的过程当中,能否把握合法边界是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近些年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使用,对各种数据的刚性需求,使数据行业游走在“灰色边缘”。面对网络数据安全的“强监管”态势,做好数据合规、数据风控刻不容缓。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爬取行为进行专门规制,而是根据爬取数据的不同“质量”,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二、数据爬取相关法律责任梳理

    (一)承担刑事责任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李某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川3424刑初169号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使用“爬虫”软件,大量爬取全国各地及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的车牌放号信息,之后使用软件采用多线程提交、批量刷单、验证码自动识别等方式,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将爬取的车牌号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报废查询系统,进行对比,并根据反馈情况自动记录未注册车牌号,建立全国未注册车牌号数据库。之后编写客户端查询软件,由李某通过QQ、淘宝、微信等方式,以300-3000元每月的价格,分省市贩卖数据库查阅权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情节严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李某、王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2021)沪0104刑初148号

    本案中,益采公司在未经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李某授意,益采公司部门负责人被告人王某、高某等人分工合作,以使用IP代理、“X-sign”签名算法等手段突破、绕过淘宝公司的“反爬虫”防护机制,再通过数据抓取程序大量非法抓取淘宝公司存储的各主播在淘宝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观看PV、UV等数据。至案发,益采公司整合非法获取的数据后对外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高某等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第285条第3款对该罪规定如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列举了“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等类型的程序、工具。

    典型案例:陈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021)粤0115刑初5号

    本案中,被告人陈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编写爬虫软件用于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麦网平台上抢票,并以人民币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和发送网络请求,模拟用户在大麦网平台手动下单和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规手段模拟用户识别和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该功能可绕过大麦网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方式访问大麦网平台的资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中规定了该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杭州魔蝎数据 科技 有限公司、周江翔、袁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浙0106刑初437号

    本案中,被告人周江翔系魔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被告人袁冬系魔蝎公司技术总监,系技术负责人,负责相关程序设计。魔蝎公司主要与各网络贷款公司、小型银行进行合作,为网络贷款公司、银行提供需要贷款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多维度信用数据,方式是魔蝎公司将其开发的前端插件嵌入上述网贷平台A**中,在网贷平台用户使用网贷平台的APP借款时,贷款用户需要在魔蝎公司提供的前端插件上,输入其通讯运营商、社保、公积金、淘宝、京东、学信网、征信中心等网站的账号、密码,经过贷款用户授权后,魔蝎公司的爬虫程序代替贷款用户登录上述网站,进入其个人账户,利用各类爬虫技术,爬取(复制)上述企、事业单位网站上贷款用户本人账户内的通话记录、社保、公积金等各类数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 科技 有限公司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江翔、袁冬分别系对被告单位魔蝎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典型案例:谭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2020)京0108刑初237号

    本案中,被告鼎阅公司自2018年开始,在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负责管理或参与运营下,未经掌阅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正版电子图书后,在其推广运营的“鸿雁传书”“TXT全本免费小说”等10余个App中展示,供他人访问并下载阅读,并通过广告收入、付费阅读等方式进行牟利。根据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收集并经勘验、检查、鉴定的涉案侵权作品信息数据、账户交易明细、鉴定结论、广告推广协议等证据,法院查明,涉案作品侵犯掌阅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03部,侵犯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9部。

    法院认为,鼎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2) 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典型案例: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 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媒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两原告系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某新媒体公司系某网站经营者,利用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平台文章等信息内容数据,并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公众号信息搜索、导航及排行等数据服务。原告诉称,被告利用被控侵权产品,突破微信公众平台的技术措施进行数据抓取,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爬取并提供公众号数据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爬取的文章并非腾讯公司的数据,而是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数据,且其网站获利较少。

    法院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原告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行政责任

    我国当前关于爬虫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其中涉嫌违反第27条规定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该法第63条对违反第27条还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对违反27条规定受到处罚的相关人员也作出了任职限制规定。

    此外,《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对爬虫适用作出了限流规定:“网络运营者采取自动化手段访问收集网站数据,不得妨碍网站正常运行;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网站运行,如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网站要求停止自动化访问收集时,应当停止。”同时,第37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公开曝光、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指引

    (一)严格规范数据爬取行为

    1、如果目标网站有反爬取协议,应严格遵守网站设置的 Robots协议。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的全称是“网络爬虫排除标准”,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该协议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并维护其隐私权;保护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Robots协议代表一种契约精神,互联网企业只有遵守这一规则,才能保证网站及用户的隐私数据不被侵犯。可以说,无论从保护网民隐私还是尊重版权内容的角度,遵守robots协议都应该是正规互联网公司的默之举,任何违反robots协议的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2、合理限制抓取的内容。在设置抓取策略时,应注意编码禁止抓取视频、音乐等可能构成作品的、明确的著作权作品数据,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网站批量抓取其中的用户生成内容;在使用、传播抓取到的信息时,应审查所抓取的内容,如发现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停止并删除。对于内部系统数据,严格禁止侵入。

    3、爬取行为不应妨碍网站的正常运行。企业应当合理控制爬取的频率,尽可能避免过于频繁地抓取数据,特别是如果超过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的“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的要求,就应当严格遵守网站的要求,及时停止数据抓取。

    (二)爬取个人信息时恪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在我国,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与规范之中。网络经营者拟爬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取得个人用户的事前同意为原则,避免超出用户的授权范围爬取信息。同样地,数据接受方也应当对以爬虫方式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了解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共享个人信息数据。

    (三)爬取商业数据时谨防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数字内容领域,数据是内容产业的核心竞争资源,内容平台经过汇总分析处理后的数据往往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非法爬取行为在某些具体应用场景下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对于双方商业模式相同或近似、获取对方的信息会对对方造成直接损害的,企业应重点予以防范。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则应当谨慎使用爬取获取被爬取网站的数据。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部分企业通过数据爬取技术更加高效地获取和深度地利用相关数据,从而弥补企业自身数据不足的现状,支撑企业的商业化发展。对于这些企业而言,“网络爬虫如何爬取信息数据才是合法的?”“爬取数据时如何做到合规?”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给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合规指引,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而全面提升国家 科技 创新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我国商标抢注故事有哪些?

    商标抢注 故事有哪些? 案例1 对商品功效的客观描述不构成欺骗性(《 商标法 》第十条) 代理 广州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 商标 评审委员会“怕上火喝王老吉” 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广告语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典型案例。经过长达10多年不断的宣传、推广,“怕上火喝王老吉”已家喻户晓。然而,在该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时却遭遇了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驳回。本案判决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并最终认定该商标并未违反该规定。 案例2 仅在线词典收录而专业词典未收录不能证明其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 代理奥托马克公司诉商评委“SeaFoam”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文字含义为“海泡石”,用于第4类“润湿油”等指定商品表示了商品原料的特点。代理 律师 在 诉讼 程序中,从申请商标文字的词源、词汇解释、外文商标的公众认知度、词汇的产生时间、商标的使用注册、消费者的认知、商评委的 举证责任 等多方面阐述了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证明其与“海泡石”之含义、之表达、之产品性质、之市场认知等多个方面毫无联系,成功推翻了商评委的裁定,成为推翻缺乏显著性认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3 驰名商标 对老字号的跨类别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李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正理代理)“奇星”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老字号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入选中华商标协会“2016-2017年度优秀代理案例”。 判决书 认定,引证商标作为老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减弱了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合法利益,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4 驰名商标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代理雅培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雅培YAPEI”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国际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件,在商评委和 一审 法院均未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下, 二审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雅培”商标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达到驰名的程度,诉争商标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具有复制、摹仿雅培公司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雅培公司利益,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对“雅培”商标施以跨类保护。 案例5 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商标法》第十五条) 代理UMC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UMC”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他代理关系”的认定。与被代理人具有商业往来的代理人的下属公司对于被代理人商标的抢注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行为当然应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限制或者认定“恶意串通”情形。二审法院认为,迪迈公司与UMC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曾存在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故可以认定迪迈公司与UMC公司形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从而纠正了一审法院和商评委的错误认定。 案例6 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不等于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代理 北京 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熊猫看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情形下商标近似认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指出,商标的实际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让 商标权 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引证商标不能因为含有"熊猫"文字或图形而在商标设计上垄断熊猫素材和资源进而阻挡其他含有熊猫素材且具有一定区分的商标使用或注册,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民事案件 案例7 在先使用商标不构成 商标侵权 代理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曹利民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也是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受理的第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件。判决指出,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 商标注册 人使用与 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确认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汽车玻璃贴膜、建筑膜”等商品使用“强生”商标未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8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代理丝芙兰(SEPHORA)诉 上海 兰诺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例,上海闵行区将该案件作为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指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在使用上述标识时,并非按其核准注册的“兰诺诗芙兰”商标样式进行使用,而采用了“兰诺”与“诗芙兰”分列的形式且“诗芙兰”三字的字体明显较大,其用意即在突出“诗美兰”文字,弱化“兰诺”文字,进而攀附原告“丝芙兰”商标享有的良好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9 侵权人多次抢注权利人商标加重法定赔偿 代理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侵权人多次恶意抢注权利人商标作为考虑因素确定法定赔偿额。判决指出,涉案"霸王醉"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国内取得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应当知晓"霸王醉"商标已为原告核准注册并使用的情况下,先后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霸中醉""中国霸王醉""圣习霸王醉"等商标,且在多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仍反复申请注册,并以收到的《 商标注册申请 受理通知书》为理由不断宣传和销售带有"霸王醉"标识的白酒,其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且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对原告"霸王醉"商标美誉度和市场价值造成了较大损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案例10 商标确权商标不近似认定不等于实际商标使用行为不侵权 代理彩妆一世公司(MAKE UP FOR EVER)诉广州市唯魅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莱倩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作出的商标不近似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当然成为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将被告实际使用的涉案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抢注的故事有太多太多,而对于现在我们就要从中启发,在销售任何一件产品的时候,只要是自己的,那么就必须要先注册,然后再来售出,这样才能更好的防止他人把自己的商标抢出去,让自己的利益蒙受到很大的损失。

    关于2345浏览器下载安装的问题,通过《数据爬虫行为如何合规?》、《我国商标抢注故事有哪些?》等文章的解答希望已经帮助到您了!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2345浏览器下载安装的相关信息,请到本站进行查找!

    爱资源吧版权声明:以上文中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2345浏览器下载安装
    还在等Win11装安卓APP?MIUI+轻松搞定手机电脑同屏操作 最强C盘清理攻略,让你的电脑快到飞起!